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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肖林波与郑义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波,郑义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307号原告:肖林波。被告:郑义堂。原告肖林波与被告郑义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肖林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林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林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