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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季仕利与李西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仕利,李西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6666号原告:季仕利,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西夏,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季仕利诉被告李西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金4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9月2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西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季仕利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李西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