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可相与安身林、安家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可相,安身林,安家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302号原告安可相,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安身林,男,194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安家记,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可相与被告安身林、安家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案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可相撤回对被告安身林、安家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少珍承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