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施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丽华,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温州市人,文盲,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援助辩护人郑晓,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丽华及援助辩护人郑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施丽华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施丽华以做“倒鞋”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收益、高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2.5%-5%的月利息,到期还本,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社会宣传,分别向被害人李某1(包括李某1的亲友)、包某1、叶某1、叶某2、卓某、叶某3、叶某4、邱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5.4万元(人民币,下同),已归还本息11.7万元,未归还213.7万元【详见附件:施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被害人资金明细】。2016年1月7日下午2时50分许,被告人施丽华在浙江省瑞安市虹桥北路银城商务酒店楼下撸串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施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有当庭出示并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施丽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包某1、叶某1、叶某2、卓某、叶某3、叶某4、邱某的陈述、证人贾某、张某1、戴某1、叶某5、倪某、包某2、陈某、蔡某1、张某2、叶某6、肖某、王某、李某2、蔡某2、李某3、姜某、章某、李某4、戴某2、欧某、戴某3、栾某、朱某、朱静静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借款统计表、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婚姻记录查询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告示、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客户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施丽华有否向被害人卓某、叶某3归还本息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卓某、叶某3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施丽华曾分别向其二人归还资金3万元、2万元;被告人施丽华亦当庭辩解其曾向卓某、叶某3归还资金。综上,宜认定被告人施丽华已向被害人卓某、叶某3归还本息5万元。因此,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施丽华已向被害人卓某、叶某3归还本息5万元不当,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丽华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施丽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援助辩护人郑晓就被告人施丽华上述从轻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施丽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施丽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3.7万元,返还各被害人。【详见附件:施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被害人资金明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华锵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人民陪审员 叶建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件:施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被害人资金明细单位:万元被吸资人姓名被吸收资金已还款(本金及利息)未还款备注李碎花1360577****叶金池包小平1364652****1386831****叶建信1386888****卓德月叶素敏1358742****1363423****叶金炼1381970****邱秀华1555881****总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