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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600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梁某,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