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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邵建江申请执行陈生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江,陈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163号申请人邵建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陈生虎,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邵建江申请执行陈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生虎应给付申请人邵建江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申请人邵建将和被执行人陈生虎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于本案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陈生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邵建江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郑玉滨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