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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德初、张中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初,张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德初,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务农,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中友,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务农,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德初与被执行人张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德初与被执行人张中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