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黎黎与被执行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郑振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雨薇,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郑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382号申请执行人:蒋雨薇,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李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15498920-2。法定代表人:陈子琪,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振星,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0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郑振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89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