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新月申请何云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何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何某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田某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何某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宋某某与何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