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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文六与张顺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六,张顺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901号原告:张文六,男,1933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飞、赵孟团,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顺卿,男,1960年生,汉族。原告张文六诉被告张顺卿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张文六负担。审判员  王光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