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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婚生女儿白某甲抚养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冯某某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