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隋显辉与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显辉,周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隋显辉,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周秀华,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隋显辉与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