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5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惠娟与丁玉灿、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娟,丁玉灿,吴俊,潘婷婷,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881号之一原告:林惠娟,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灿,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俊,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婷婷,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75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203791257346G。法定代表人:丁玉伟,总经理。被告: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627687507130P。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被告潘婷婷、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惠娟与被告丁玉灿、吴俊、潘婷婷、厦门和金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