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洪云与孙洪华,丰都县康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云,丰都县康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洪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745号原告:李洪云,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告:丰都县康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0008130667。法定代表人:张清权。被告:孙洪华,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洪云与丰都县康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洪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14日,原告李洪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