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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晓放与何丕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放,何丕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放,男,生于1990年6月6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夏州路景瑞名苑**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何丕财,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惠丰小区门口**号,个体户。本院执行的王晓放与何丕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丕财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晓放支付租赁转让费70000元,违约金7000元,共计7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060元。但被执行人高虎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