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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纪玲与刘卫东、周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玲,刘卫东,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纪玲。被执行人刘卫东。被执行人周慧。申请执行人纪玲与被执行人刘卫东、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6752元,未结标的额867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周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纪玲发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卫东、周惠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纪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9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