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川江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695号罪犯刘川江,男,1985年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云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川江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其同案犯严太红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穗中法少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09年5月30日,罪犯刘川江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2014年4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二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刘川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在米兰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詹阳、芦英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川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9.5分、文化88.1分、技术84.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川江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记功3次,表扬4次,共获奖分156.01分,出勤100%,工效116.2%,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川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余厚新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