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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龙执字第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肖红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华,肖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龙执字第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农民。被执行人肖红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03)龙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肖红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66的账户的冻结。冻结被执行人肖红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10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