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5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以北、创业路以西阳光商场4号商业楼14号。法定代表人:王秀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岷,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52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贾增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单位职工。潍坊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潍坊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土地的查封,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恒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潍坊市工行营业部账号:16×××1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