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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谢正龙与张小友、张粉萍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龙,张小友,张粉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004号原告:谢正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张小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被告:张粉萍,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原县。原告谢正龙与被告张小友、张粉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正龙、被告张小友、张粉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正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限期恢复原告2米宽的必经通行道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03年初,原告父亲谢扣与被告张小友口头协议,以其1.7亩承包地兑换被告庄基西侧1.5亩承包地修建住宅,其在庄基南侧留出2米宽的通行道路。自2011年初,被告扩大其庄基南侧的打碾场,蚕食该通行路面,给其通行造成妨碍,为此,两家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11月4日,经镇原县开边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原告从其门前通行,法院依协议制作下发(2014)镇民初字第1349号调解书确认了该协议,一月后,被告又在该路面堆土妨碍通行。张小友辩称,其与原告系同村邻居,原告父亲谢扣与其口头协议,谢扣用川地承包地1.7亩兑换其庄基西侧1.5亩承包地修建住宅属实,但兑地时其并未留有2米宽的人行通道,当时双方关系较好,其同意原告家人从其门前场边通行,2011年后,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并打架,两家关系恶化,2014年11月4日,经开边法庭现场调解,双方在交界处均砌了砖墙,墙外给原告留出2米路面通行,原告当天用铲车将路面铲平,其与原告之父谢扣签订协议书,但事后一月内,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其从他处拉土垫起该路面。要求原告赔偿致伤其妻张粉萍医疗费,并解释清楚打架原因后同意原告通行。张粉萍辩称,其与张小友的意见一致。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014)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2014)镇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书、谢扣与张小友签订的协议书、镇原县开边镇信访答复意见书,被告张小友、张粉萍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张小友、张粉萍对谢正龙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张小友与张粉萍系夫妻关系,与谢正龙系同村邻居,两家庄基均座西南面向东北,谢正龙庄基位于张小友庄基西面。张小友庄基建于2000年3月,2002年,谢正龙之父谢扣(已去世)与张小友口头协议,谢扣用其承包的川地1.7亩兑换张小友庄基西侧承包地1.5亩用于修建住宅,2003年谢正龙庄基建成后,便从张小友门前场边通行,路面2米宽,两家关系较好,通行期间双方相安无事。自2011年4月后,谢正龙、张小友两家因地界及道路通行多次发生纠纷,经开边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划清交界,此后,两家仍然矛盾不断,经乡村干部多次调处未果。2014年9月,谢正龙之母常会琴与张粉萍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并打架,常会琴向本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谢扣向本院以相邻通行纠纷起诉张小友,同年11月4日,本院开边法庭邀请村干部,到纠纷现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常会琴、张粉萍所花医疗费各自负担;二、张粉萍同意常会琴从其门前通行(常会琴降低2米宽路面)。当天,谢正龙叫铲车降低2米宽路面,本院依双方协议制作下发了(2014)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谢扣与张小友在张兴发、村长张东生见证下对相邻通行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谢扣降低张小友门前自己2米宽路面,费用自负;二、谢扣在双方交界处修建隔墙一堵,一周内砌成,费用自负;三、张小友在谢扣降低的2米路旁修建隔墙一堵,一周内砌成,费用自负。谢扣撤回相邻通行纠纷案,随后谢正龙、张小友各自依协议修建了隔墙。此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张小友从他处拉土垫起了谢扣降低的路面,影响谢正龙家人通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谢正龙之父谢扣与张小友口头兑换土地时是否留出2米宽通行道路。对争议焦点,双方均系口头称述,谢正龙称其父在兑换的承包地1.5亩内留出2米路面,张小友称由于当时双方关系较好,允许谢正龙家人从其门前场边通行,并未从兑换土地内留出2米路面。本院经现场丈量,谢正龙修建宅基时兑换张小友承包地东西长36.8米,南北(前)宽27米,南北(后)宽27.30米,平均宽27.15米,折合土地面积为1.5亩,与兑地面积相符,说明谢正龙现在通行的2米路面在张小友承包地内,谢扣并未从其兑换的1.5亩地内留出2米路面。谢正龙通行道路占用张小友承包地长25.7米,宽2米,折合面积0.08亩。综上所述,谢正龙庄基建成后与张小友相邻居住,张小友允许谢正龙从其门前通行多年,已形成2米宽的路面,且该路系谢正龙唯一的通行道路,此后,双方因道路通行多次发生纠纷,经乡村干部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张小友、张粉萍应当保证道路通畅,但其阻挡通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邻双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的精神,影响谢正龙家人正常生产生活。谢正龙诉请张小友、张粉萍恢复2米宽通行道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谢正龙因道路通行占用张小友土地造成损失,应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张小友辩称待谢正龙方赔偿致伤张粉萍医疗费并合理解释打架原因后,同意谢正龙在该道路通行,因打架一事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小友、张粉萍恢复门前场边2米宽的道路;准许谢正龙通行;二、谢正龙一次性给付张小友、张粉萍占用道路通行补偿费1000元。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小友、张粉萍负担50元;谢正龙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马同权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