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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748号原告:韩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赵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韩某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