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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思会与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会,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陈思会,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重庆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482247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中山东街十二片区前楼二层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方戊。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思会与被执行人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思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高院“点对点”查询、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关于被执行人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目前负债为2780万元,涉及债权人179家,被执行人已与大部分债权人签订《代偿资产确定书》,计划用重庆强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发的强发百年国际项目4号楼楼盘底商铺15个商铺作为代偿客户的债务。经本院核实: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四个股东:何杰、陈辉、蔡明波、谢朝均签订了《强发百年国际商业铺面定制协议书》,预定制15个独立铺面,面积约为628平方米左右,此情况属实,但上述门市所有权属于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玉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处置权。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今年的12月拿到预售许可证,定制房屋才可以用于销售。被执行人的股东于在外有投资项目,关于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项目现已处于搁浅状况已停止开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1788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