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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于文苹与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苹,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754号原告于文苹。被告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