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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庄伟省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伟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唐宇文,局长。委托代理人伍嘉明。被申请执行人庄伟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惠东卫医罚(2015)A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庄伟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医师行医。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5年12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留置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东卫医罚(2015)A0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庄伟省作出的惠东卫医罚(2015)A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效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露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