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XX与李欢华、徐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88号之一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徐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李XX、被告徐XX名下价值人民币XX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7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李XX、被告徐XX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法院请求解除对本案两被告的诉讼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XX、被告徐XX名下价值人民币XX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开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