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梁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586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某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某应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5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