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建涛与马兴龙、冯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涛,马兴龙,冯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184号原告马建涛,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马兴龙,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冯秀芝,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建涛与被告马兴龙、冯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冬霞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兴龙、冯秀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马兴龙于当日给原告签署借款单。二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还款2000元,尚余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借款单一张。庭审陈述中原告讲述,起诉后于2016年9月12日被告马兴龙又还款4500元。庭前原告向本院提交河间市西九吉乡王马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马兴龙、冯秀芝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款单,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予以采信。后被告陆续还款的记载系原告对自己不利的记载,故本院予以采信。河间市西九吉乡王马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形式合法,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7日被告马兴龙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马兴龙于当日给原告签署借款单。二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还款2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还款4500元,尚欠155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兴龙向原告借款22000元,后陆续还款6500元,尚欠15500未还,有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以及被告陆续还款的记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支付所欠借款。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此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及举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兴龙、冯秀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建涛借款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保全费230元由被告马兴龙、冯秀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