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太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荣,赵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太荣,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勇军,男,生于1981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市人,住南充市。申请执行人杨太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勇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