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志健、李红梅等与开平市开屏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健,李红梅,开平市开屏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696号原告:梁志健,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居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长沙区。原告:李红梅,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居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长沙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健,系本案原告。被告:开平市开屏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三江村委会三江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陈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健、李红梅诉被告开平市开屏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健、李红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平市开屏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健、李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