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龙申请执行蒙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刘龙,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蒙超,男,汉族,村民。刘龙申请执行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调解书,蒙超应给付刘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蒙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3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峰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