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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何大香与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立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香,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立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053号原告:何大香,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码口乡新民村委会班竹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53********。被告: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425号B502。法定代表人:陈才龙。被告:李立平,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双鄢乡宝全寺*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原告何大香与被告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立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大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香撤诉。本案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何大香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