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号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号1740号原告付某,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汉族。被告冯某,女,生于1990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下落不明,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成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