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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3967号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2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4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该款付清时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宣传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重庆花木世界提供全面宣传营销推广,费用共计300000元,如逾期支付费用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超出协议范围完成了额外的宣传服务,但被告至今尚欠250000元广告费。为此,原告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7000元。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举示了《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宣传合作协议》及其附件、《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花木世界中秋国庆主题宣传结案报告》、《法律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9月8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宣传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委托乙方为花木世界(梦里花乡)提供全面宣传营销推广,合作期限为2015年9月8日至30日,具体按《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主题宣传执行细案》执行;二、宣传服务费用共计300000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24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三、任何一方违反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另一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解决争议所支付的费用(含律师费);任何一方存在逾期支付费用的,另一方有权以本合同宣传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违约金。该协议附件《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主题宣传执行细案》对宣传内容等进行了明确。此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9月18日、10月9日开具了金额为240000元、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2016年6月29日,以原告为甲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与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保全阶段,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17000元。2016年7月27日,原告向该所支付了律师费17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9月8日签订的《梦里花乡9月27日起等你来花宣传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广告费250000元,应予支付,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按约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致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且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250000元;二、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至2016年7月7日的违约金为38240元,从2016年7月8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连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