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振全与钟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全,钟海风,鲁世学,路国全,卢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全,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钟海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鲁世学,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路国全,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卢天国,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李振国申请钟海风、鲁世学、路国全、卢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