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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魏俊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俊,“小名阿三”,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以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魏俊与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魏俊因其家人之前与被害人陈某3涛家打架一事心生不满,遂于2015年4月5日8时左右至被害人陈某3涛家质问、挑衅,在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魏俊打了被害人陈某3涛一耳光并与被害人陈某3涛及倪某1发生揪扯,被害人陈某3涛的儿子陈某1听到动静后由卧室来到客厅,被告人魏俊欲上前殴打陈某1,被害人陈某3涛见状拦阻在陈某1和被告人魏俊二人中间,被告人魏俊在没有打到陈某1的情况下,用拳头打在被害人陈某3涛的胸口并用脚踢到被害人陈某3涛腰腹部位,陈某1在反击了被告人魏俊几拳后,被被害人陈某3涛劝回卧室。此时,被告人魏俊拿起一块黑色砖头砸向被害人陈某3涛的头部,随后两人又揪扯在一起,闻讯而来的被告人母亲陈某4也与被害人陈某3涛的妻子倪某1发生揪打。后邻居季某和陈某5、杨某夫妇等村民听到声音前来将四人拉开,并叫被害人陈某3涛回家将大门关上。被告人魏俊在推不开大门的情况下,两次用砖头砸向被害人陈某3涛家一楼卧室窗户,见倪某1在门口与其母亲陈某4发生揪扯,被告人魏俊又在倪某1的后背击打几巴掌并用脚踢其腹部,双方后来在邻居的劝阻下停止揪打,被告人魏俊和其母亲陈某4回家后,被害人陈某3涛在家中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3涛因患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中,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魏俊在得知被害人陈某3涛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魏俊年龄等身份情况的事实。(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手机号码为183××××1440于2015年4月5日8时零9分将被害人陈某3涛家发生打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魏俊于案发当日9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4)无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3涛及陈某1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魏俊家曾发生过打架,后经过派出所处理了。案发当日8时许,其和丈夫陈某3涛在自家堂屋内,儿子陈某1和女儿陈某2在房间里看电视,魏俊来到其家中表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与陈某3涛发生争执。陈某2听到声音后从房间里出来,魏俊突然一拳打在陈某3涛左边太阳穴位置,自己赶紧去拉,魏俊便揪其头发。这时,陈某1也从房间里出来,魏俊就想冲上去打陈某1,陈某3涛见状便往二人中间一站,魏俊打的一拳被陈某3涛拦住,打在了陈某3涛的胸口,陈某1在陈某3涛身后打了魏俊一拳。陈某3涛让陈某1回房间,陈某2便拉着陈某1回到房间并关上房门,陈某3涛到门口要喊人,魏俊拿砖头砸,其用胳膊拦着。这时,魏俊的母亲陈某4从家中冲了过来,其和陈某3涛都在门口喊人。陈某4到场后先揪其头发,魏俊和陈某3涛也揪了起来,此时,季某和陈某5、杨某夫妇先后到了现场,陈某5拉魏俊和陈某3涛,杨某拉自己和陈某4。双方被拉开后,杨某说把大门关起来,陈某3涛便回到家中并将大门拴了起来,魏俊去推没有推开,接着魏俊拿起砖头砸其窗户,并要陈某1出来,自己上前阻止,陈某4又上前揪其头发,自己也揪她头发,魏俊又在其肚子上踢了一脚。后陈某2从后门出来说阿爸倒掉了,于是其回到家中发现陈某3涛仰面躺在房门边水泥地上,脸色发黄、手脚冰冷,自己喊他也没有任何反应,其和陈某1将陈某3涛抬到床上,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7时30分许,其和妹妹陈某2在一楼房间内看电视,魏俊来到其家中,他和父亲陈某3涛在堂屋内争吵,其父亲让陈某2关房门,陈某2出去了并关上房门。外面继续吵了六七分钟后,其担心陈某3涛被打便开门出来,看到魏俊的妈妈和其母亲在大门外揪扯,魏俊在其家中揪着陈某3涛的衣服,陈某3涛没有揪他,二人只是面对面站着,都还没有打。魏俊看到其出来后,便冲过来欲对其殴打,陈某3涛拦在魏俊前面说三子,不能打。魏俊还是用拳头打,但没有打到自己,打到了陈某3涛身上,一拳打到陈某3涛右边太阳穴,一巴掌打到右脸,一拳打到后脑上,其还手在魏俊鼻子和胸口上各打了一拳。陈某3涛让陈某2将其拉到房间内,其通过门缝看到魏俊到大门外捡了一块黑砖头,往陈某3涛头上扔过去砸了一下,自己在房间内用手机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这时魏俊在窗户外用砖头砸窗户,其听到季某及陈某5在劝架,并让陈某3涛将大门关起来。后自己从房间里出来,看到陈某3涛躺在大门旁边,陈某2从后门出去将倪某1喊回家,其和母亲倪某1、陈某2将陈某3涛抬到床上,后陈某3涛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约8点钟,其和哥哥陈某1在房间里看电视,父亲陈某3涛和母亲倪某1在堂屋里。魏俊来到其家中,其听到魏俊和陈某3涛在说上次两家打架派出所处理的事,便从房间出来并关上房门,看到魏俊和陈某3涛面对面站着,陈某3涛说要找丁书记来处理,自己便往门外看,突然听到“咣”的一声,转过头看到陈某3涛左手捂着左边的太阳穴,倪某1将魏俊拉着。这时,陈某1从房间里出来,魏俊看见后就要上前去打陈某1,陈某3涛见状跑过去拦在陈某1前面,魏俊伸手用拳头打陈某1,打到了陈某3涛的胸口,陈某1也挥拳打了魏俊,接着其将陈某1拉到房间里后,自己出来了并将房门关了起来。自己找手机报警,这时魏俊手里拿了一块小半截黑色砖头在陈某3涛头上打了一下,陈某3涛便跑到门外喊人,魏俊还在地上捡砖猛砸陈某3涛和倪某1。其在堂屋书几上找到了手机,送给陈某1报警的时候,看到魏俊的妈妈陈某4也冲了过来将倪某1头发揪着,魏俊和陈某3涛也在拉扯,这时,陈某5、杨某夫妇过来拉架,双方被拉开后,杨某让陈某3涛回家将门关起来,于是其和陈某3涛便一道回到家中,陈某3涛关上大门并闩了起来。陈某3涛问其报警了没有,其回答说已让陈某1报警了。此时,魏俊在窗户外骂陈某1,骂得很难听,后又捡起砖头砸房间窗户,砸了好几下。自己突然听到身后有响声,转过头看到陈某3涛倒在地上,脸朝上躺着一动不动,眼睛闭着,脸色发青,喊他一点反应也没有,于是其从后门出去喊倪某1,后自己和陈某1、倪某1将陈某3涛抬到床上,不久,医生到了现场,陈某3涛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4)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7时许,因为之前两家打架一事,其儿子魏俊要去找陈某1。不久,其听到陈某3涛家有争吵声,便从家中出来看到在陈某3涛家堂屋里,陈某3涛、陈某1、魏俊三人揪在一起,陈某3涛揪着魏俊,陈某1用拳头在魏俊头上打了两拳,魏俊在陈某3涛膝盖附近踹了一脚,陈某3涛便放开手站到一边去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陈某3涛又站到魏俊面前按着魏俊的头,魏俊在陈某3涛头部右侧打了一巴掌,打的陈某3涛头一甩,陈某3涛于是将魏俊放了,陈某3涛老婆倪某1将魏俊揪到门外,自己和倪某1发生揪扯。后魏俊用砖头砸陈某3涛家窗户并要陈某1出来,倪某1便松了手的事实。同时证实魏俊砸陈某3涛家窗户时,陈某3涛家大门是关着的事实。(5)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魏俊、陈某3涛是邻居关系,案发当日8时许,听到陈某3涛家有人喊救命便过去看看,当时看到魏俊在陈某3涛家大门旁一手揪着陈某3涛,另一只手握拳朝陈某3涛上半身像下雨点般的击打。其当时比较紧张,没看清具体打到什么部位,只听到陈某3涛在喊打死人了。陈某3涛声音比较弱,脸色煞白像死人脸色一样,其见状便上前拉架,魏俊说今天哪个拉架都不行。陈某3涛老婆倪某1也在屋里喊并将魏俊往外推,魏俊、陈某3涛、倪某1出来后,魏俊母亲陈某4在陈某3涛家门口捡起砖头往陈某3涛家砸,陈某4不听其劝阻,和倪某1揪在一起,这时,魏俊和陈某3涛在门外拉扯,魏俊还在用拳头打陈某3涛上半身,其一直在拉架,魏俊身上的外套被拉掉了,这时隔壁陈某5、杨某夫妇也赶来,陈某5将魏俊和陈某3涛拉开,自己一直拉着魏俊,待其回头时发现陈某3涛已不在现场。此时,魏俊捡起砖头向陈某3涛家东侧卧室窗户砸,倪某1上前阻止,被陈某4揪住头发,魏俊上前在倪某1头部打了几拳,并在倪某1肚子上踢了一脚的事实。同时证实魏俊一开始用拳头打,后来又用砖头砸,打了不少下的事实。(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渡镇周闸行政村卫生室医生,案发当日8时许,倪某1到卫生室说陈某3涛被人打晕了。其赶到陈某3涛家,发现陈某3涛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经检查陈某3涛已没有心跳,脸部和头部没有明显外伤,也未见到什么部位出血。后120医生到了现场,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的事实。(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魏俊、被害人陈某3涛均是邻居关系,案发当日8点钟不到的时候,自己和丈夫陈某5在家中听到陈某3涛喊救命,而且喊其夫妻二人的名字。其打开后门,看到陈某3涛妻子倪某1和魏俊母亲陈某4两人在门口相互揪头发,魏俊和陈某3涛也在门口揪扯,自己和陈某5过去将他们拉开,拉开后陈某3涛当时脸上煞白的,便叫陈某3涛进屋将门关上,后陈某3涛一个人进屋将大门关了,倪某1站在门口,魏俊去推门推不开,便捡起砖头砸东边房间的窗户,意思叫陈某3涛的儿子陈某1出来,倪某1上前阻止,后与魏俊母亲发生揪扯,魏俊在倪某1小肚子和腿上各踢了一脚的事实。(8)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杨某证实的内容一致。(9)证人倪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七八点钟,其看到陈某4和魏俊在陈某3涛家门口与陈某3涛老婆倪某1吵架,季某及陈某5、杨某夫妇在劝架,魏俊用砖头砸陈某3涛家窗户防护栏,并叫陈某3涛儿子陈某1出来,倪某1上前阻止,魏俊揪着她头发往墙上撞的事实。(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无为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案发当日8时许,其和同事吴蓉到达现场后,陈某3涛已无呼吸、心跳,后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的事实。(11)证人陈某3能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8时许,其赶到陈某3涛家中后,发现陈某3涛已无任何反应,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的事实。(12)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陈某3能证实的内容一致。(13)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8时许,其和弟弟魏俊、母亲陈某4上坟时,魏俊说他将陈某3涛打了,让其去看看情况,如果打伤了,带他到医院去治疗。后自己到了陈某3涛家中,发现陈某3涛已经死亡了的事实。3、被告人魏俊的供述,证实案发前其和陈某3涛两家发生过打架,后虽经派出所处理,但觉得处理不公平,于是在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到陈某3涛家质问,双方发生争执,自己先动手打了陈某3涛一个耳光,陈某3涛老婆倪某1上前将其揪着,陈某3涛也将其抱着。这时陈某3涛儿子陈某1从一楼房间里出来,其看到后便冲上去欲殴打陈某1,但因为被陈某3涛抱着没有打到,陈某1在其身上打了两拳,自己想挣脱陈某3涛,便用脚踢,第一次没有踢到,第二次踢到了陈某3涛腰部以下的位置。陈某3涛让陈某1回房间,陈某1回房间后将房门关了起来,其想冲进去找陈某1,此时,陈某5到了现场将自己拉住了,在自己正在和陈某1打的时候,其母亲陈某4也来到现场,并与陈某3涛家属倪某1相互揪打起来,其捡起半块黑色砖头往陈某3涛家一楼房间窗户上砸了一下,倪某1上前阻止,后又与陈某4揪打在一起,自己上去在倪某1后背打了两下,又用脚踢了一下。其听到陈某1在房间里后,又用砖头砸窗户,同时与陈某1相互对骂,并说以后在哪看见陈某1就在哪打他之类的话的事实。同时证实打架过后,陈某3刚对其说陈某3涛已经不行了,自己以为没什么事,就说没事的,打不死他。然后便和母亲陈某4、姐姐魏某2去上坟,上坟后,其让魏某2去陈某3涛家看看什么情况,如果陈某3涛受伤就带他去医院治疗的事实。4、鉴定意见(1)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5)8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3涛右顶枕部一2cm×3cm挫擦伤,伴周围头皮肿胀。左上胸壁外上方一4.5cm×0.2cm横形擦伤等。被害人陈某3涛生前患有冠心病。外体表损伤轻微,不足以导致死亡。被害人陈某3涛符合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事实。(2)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2015)病鉴字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3涛患冠心病、心功能不全,与他人发生纠纷中,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的事实。(3)芜湖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芜公物鉴(理化)字(2015)76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肝脏、胃及胃内物中未检出有机磷农药、鼠药、安定类药物等本地区常见毒物的事实。(4)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5)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倪某1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5、无为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等情况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审讯、尸检等情况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魏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庭审中作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而引发,对被告人魏俊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魏俊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200元及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可酌定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96780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36641.2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魏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3903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31903元。上列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魏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魏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魏俊不知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魏俊伤害行为的伤害程度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魏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原判认定魏俊用砖头砸向陈某3涛的头部证据不足。3、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受害人亲属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在先,系双方不冷静、情绪失控引发,应酌情从宽处罚。4、综合考虑上诉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上诉人魏俊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魏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判载明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姗姗”的实际姓名为陈某2,对原判载明的“陈姗姗”更正为“陈某2”。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魏俊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魏俊与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孙秀明、倪某1、陈某1、陈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陈某2的身份证、银行汇款单、调解协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害人陈某3涛死亡后果超出魏俊的主观故意,但是魏俊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魏俊对被害人陈某3涛实施了殴打、揪扯行为,与被害人陈某3涛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介入“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行为与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3涛有特殊体质,魏俊没有预见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应当预见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魏俊用黑色砖头砸向被害人陈某3涛头部的事实,由证人陈某1、陈某2、季某的证言予以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魏俊没有用砖头砸向被害人陈某3涛头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虽然魏俊亲属与被害人亲属曾发生矛盾纠纷,但该纠纷业经公安机关处理完毕。案发当日,魏俊主动至被害人陈某3涛家中质问、挑衅,并先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3涛,后致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上诉人魏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某3涛亲属在本案中过错在先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魏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而引发、魏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魏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魏俊判处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魏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子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