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慧球与朱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球,朱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球,居民。被执行人:朱智云,居民。本院在执行陈慧球与朱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智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