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葛某、岳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某,岳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1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捕前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岳某,捕前无业。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岳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苏05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葛某、岳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八元。原审被告人葛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葛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可华审 判 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