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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尤义鹏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义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587号原告:尤义鹏,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尤义娟,女,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南岳,女,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尤义鹏与被告南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尤义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义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