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长富与张国荣、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富,张国荣,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富,男。被执行人:张国荣,男。被执行人:刘敏,女。申请执行人孙长富与被执行人张国荣、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富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2011)庄执字第642号执行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孙长富于2011年11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庄执字第3097号执行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孙长富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136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国荣、刘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136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6日权利人孙长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荣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