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53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明浩,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