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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53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明浩,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