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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卫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卫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841号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9号6门101室。法定代表人易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公司职员。被告武卫锋,住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卫锋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