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赛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彤,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73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代表人:梅亮,行长。被申请人:重庆赛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绿苑小区临街,组织机构代码66089564-7。法定代表人:方彤,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28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3997-8。法定代表人:余芳,经理。被申请人:方彤,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沈红,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赛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彤、沈红价值4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赛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彤、沈红价值44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