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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国鑫与临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鑫,临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刘国鑫,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市场路78号,机构代码证号69170036-3。法定代表人毛光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市场路78号,机构代码证号75170237-X。法定代表人姜涌,系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国鑫诉被告临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国鑫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鑫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临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刘国鑫负担。审 判 长  万健滨代理审判员  应 盼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