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爱勋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勋,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6)鲁1321民初3468号原告:高爱勋,女,汉族,农民。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孝武,董事长。原告高爱勋与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爱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爱勋诉称:被告在沂南县县城开发了沂南县东城华府居民居住小区,2014年,由原告带领多名民工为被告进行景观养护工作。工作完成后,经被告方工作人员李祥玲、杜亮、徐万森等人与我们结算后,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我出具了欠条,共计拖欠我人工费60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6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高爱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李祥玲、杜亮、徐万森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高爱勋景观养护人工费发票6000元,欠款6000元整”。另注明:2014年景观区养护人工费。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和失去质证的权利。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高爱勋带领多名民工,为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城开发的“东城华府”居民小区进行景观养护工作。2015年3月9日,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祥玲、杜亮、徐万森,以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高爱勋景观养护人工费发票6000元,欠款6000元整”。另注明:2014年景观区养护人工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高爱��景观养护人工费6000元,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景观养护人工费6000元及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爱勋景观养护人工费6000元;二、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景观养护人工费6000元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述给付数额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海玲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