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基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基置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67号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黎明工业区团结路3501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基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县经济开发区起步区0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基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元4847己减半收取计2423元,由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 霞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