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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亚辉与被告邱凤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辉,邱凤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443号原告:宋亚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凤扩,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原告宋亚辉与被告邱凤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邱凤扩偿还原告借款17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邱凤扩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被告邱凤扩在原告宋亚辉家中(承德市双滦区)借款17000.00元,约定2014年9月25日前还清,被告邱凤扩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0元,退还原告宋亚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