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与董永洪,李劲松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永洪,李劲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782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红花村6组。经营者:陶建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单元1-2,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董永洪,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劲松,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永洪以及李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21日与被告重庆市渝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