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赔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赔初56号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10号陕西省公路局写字楼B区1006.1007.1008写字间。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嘉华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勤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茜代理审判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