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2003年4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在河口区义和镇义胜村东沾利河西岸北李村调水站盗窃汽油机1台、柴油461.48斤、油桶2个、埋线管13米,价值2844元。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两名被告人将盗窃的汽油机1台、油桶2个、埋管线2根已返还失主,并退赔失主被盗柴油损失1570元。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均系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汽油机、油桶、埋管线照片,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抓获经过、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户籍证明,收交条,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吕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将部分赃物返还失主,并赔偿失主剩余经济损失,且均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延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