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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海燕与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燕,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69号原告:殷海燕,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71112916N。法定代表人:胡桂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海燕诉被告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海燕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海燕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海燕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梅 百度搜索“”